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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香港關係 建基基本法
出自香港新聞網 - 樹仁新傳系學生實習習作
<<中央與香港關係 建基基本法>> --075031 周寶琦 CHOW, PO KI 2007年12月19日 (三) 10:50 (UTC)
內地孕婦來港產的子女是否享有居留權?第二十三條是否需要中央釋法?這些具爭議性的問題與基本法息息相關。
1國2制解決港澳台問題
有份參與基本法起草的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在出席樹仁大學新傳系週會講解基本法時表示香港是在基本法範圍內高度自治。
譚惠珠以自己的身高作比喻,說站在觀眾席的男生比她髙,但不是絕對的高,而是在比較下顯出他的身子高。同樣,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比中國其他地方(除澳門外)有更大的處理權管理自己。她舉例說香港可自行發護照、有免簽證安排、自行發鈔、財政獨立、不被管制外匯和自由簽訂航空協議等。
但這並不等於獨立自治,因為香港在基本法下運作。基本法就像長城一樣把香港圍在中國內,香港的主權屬國家所有,因此基本法沒給予的權力全歸中央。
簡單來說,中央與香港的關係是授權與被授權、監督與被監督、領導與被領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