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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監察未能保障新聞自由

出自香港新聞網 - 樹仁新傳系學生實習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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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監察未能保障新聞自由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就《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探討多項港人關注的問題,包括政制發展、禁止種族歧視、有關截取通訊條例,以及新聞自由等涉及人權法的問題。

羅表示,新聞自由及言論空間的監察,是人權監察組織在香港工作重點,而對於有關暴力威脅傳媒的問題 (名嘴鄭經翰、黃毓民被迫「封咪」事件),羅指出,這反映了香港的言論自由受到黑社會干預,亦揭示了香港的言論空間受到打壓。


羅沃啟認為,目前香港的傳媒氣氛比以前大有不同,他指報章嚴厲地批評中共暴政的情況少了很多,這是令人關注的。另外,對於香港電台是否能編輯自主的問題,這是關連著整個社會的言論自由的風氣、政治環境的改變。


羅坦言,新聞自由的空間對公眾很重要,而香港傳媒目前正面對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自我審查」。傳媒如果批評香港特區政府,一般都比較不擔心,但批評中共卻成為許多傳媒的避忌,大都選擇不去報導。羅強調:「這種情況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為傳媒是公器,有必要履行社會責任」。而「自我審查」可能會使市民未能得到全面的訊息,更嚴重的是,事實可能會被扭曲,最終對社會有不利的影響。


至於在政制發展方面,羅表示,中共以釋法的手段將07、08年全面普選的期望完全排斥,這是損害《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公共生活參與的權利。而中國在計劃收回香港時,制定「一國兩制」,使內地和香港實行兩種不同法律制度的安排,並承諾讓香港保留原有的普通法制度。羅指出,基本法亦訂明,除一些非常特殊的情況外,一般的全國性法律,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行,換言之23條的規定,也容許香港自行立法。故中共此舉破壞了香港的普通法體系。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知多啲: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國際人權憲章”的一個組成部分。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該《公約》,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公約》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到2002年底已有149個締約國。我國政府於1998年10月簽署了該《公約》。

《公約》包括序言和六個部分,共53條。其中,序言及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基本相同。

《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