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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私隱法例 傳媒有保留
出自香港新聞網 - 樹仁新傳系學生實習習作
2006-3-24 12:10AM 楊一星 YEUNG YAT SING
加強私隱法例 傳媒有保留
《基本法》賦予個人在家中享有私隱的權利,以及保證個人私隱不得被人任意或非法侵犯。為保障個人私隱權利,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規管秘密監察報告書建議增加二種刑事罪行;以及提出設立一新監察機關,規管秘密監察及侵入私人處所取得個人資料的行為。
法改會建議,任何人非法進入私人住所或用器材監察別人在住所內的私隱,進行秘密監察,都屬侵犯個人私隱權利的行為。傳媒不得以公眾利益理由抗辯,或向執法部門申請豁免。
法改會發言人陳文敏表示,建議並非針對傳媒或狗仔隊,因為如果可以用肉眼看見的情況下,即使使用的器材,記者的拍攝行為不會構成侵犯私隱。建議是平衡了新聞自由及個人私隱兩方面的考慮。
報告書另一項建議是設立一新監察機關,並設立手令和內部授權制度。監察機關會以抽樣審查的方式對個案進行覆核,也會處理公眾所提出的投訴,並在適當的個案中判給賠償。
新聞業界擔心此項建議會對採訪造成限制,也會影響到一些基於公眾利益而進行的偵查報導。此外,此項建議亦增加了用特製儀器進行監察活動的私家偵探的工作難度。
立法會議員塗謹申表示,建議未能在保障私隱與新聞自由之間做出適當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