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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訂長期議案 排污費十年內有增無減

出自香港新聞網 - 樹仁新傳系學生實習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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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由今年七月一日起調整排污費,目標是按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向社會大眾(包括市民及工商業)收回污水處理服務的全部營運成本。另一方面,逐步增加排污費收費率,以期在10年內把成本收回率由目前大約54%提高至約80%,並以一項法例訂明未來10年的收費水平。


自1995年4月1日起, 本港推行污水處理服務收費,徵收排污費的對象,包括所有處所連接到政府污水管的所有用戶。所有排污者均須繳付排污費,收費劃一定為每立方米供水量1.2元(供應專用以冲廁的水除外)。除排污費外,有30種行業另須繳交附加費,以支付處理污染濃度較高的污水(即污染濃度高於住宅污水)所涉及的額外成本。張宇人議員建議邀請業界參與環境事務委員會討論排污費調整問題,會議將於本月二十七舉行,參與團體包括顧問工程師協會。


十年期間逐步遞增排污費

議員單仲楷對政府當局會在單一法例中訂明未來10年的排污費收費水平事項,認為十年過長,四年較合適 其間不會進行中期檢討,此舉可能給予政府當局過多權力,並會為其他政策局開立提出相若收費計劃的不良先例。立法會法律顧問表示,通過十年時間可以達至溫和漸進的加價效果,社會各界亦更清楚了解及能預計未來排污費加幅。


增加排污費加重業界和市民的負擔

根據《2007 年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 (修訂) 規例》 (附表 1 排污費訂明收費率第1 部)排污費將由現時$1.20 (每立方米供水量$2.92) 至2017 年6 月30 日$2.92 (每立方米供水量$2.92)。市民馮太表示輕微增加排污費對家庭負擔不大,她認為可能會對餐廳等商戶增加成本。為鼓勵業界採取減低污染措施及回應業界的關注,重估結果的有效期應由一年延長至兩年;低污染量戶(每天污染量低於50公斤化學需氧量)規定的抽樣日數應由3天減至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