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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立法規管電子垃圾
出自香港新聞網 - 樹仁新傳系學生實習習作
045090何秀蘭
政府立法規管電子垃圾資訊條例事在必行
近年本港促銷活動頻繁,除了錄音促銷電話,還有短訊、傳真或電郵等各式其式的垃圾訊息,令接收者不勝其煩。鑑於問題嚴重,工商及科技局就管制濫發商業電子信息問題提出多項立法建議,並發表諮詢文件。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單仲階表示此法案是本港急切需要,他十分支持立法規管電子垃圾資訊條例及設立《不收信息名冊》他表示日本、澳洲、韓國及其他歐盟國家早已實施有關條例,保障接收者的權利。
不過執法上將有不少困難,首先立法只規管為產品或服務促銷的商業電子信息,那麼需要清晰區分這些電子信息的目的及定義,因為不少信息夾雜非商業性的資訊信息,以保障言論及資訊自由之餘,能實施法例之推行。此外,電子信息就算經海外設備發出,或者收到信息的香港市民剛好身在海外,只要信息所促銷的產品或服務的目在香港,執法機關會管制此類未經接收人許可的信息。有意鑽法律漏洞的人可以將信息從香港境外的通訊設備發出才返回本港,如果管制濫發電子信息的法例,只對境內發出兼境內接收的通訊有效力,將可以輕易地迴避法律責任,繼續進行干擾性的傳訊活動。他表示本港超過九成宣傳郵件來自海外,故需要各國家互相配合,才可有效減少電子垃圾資訊,外國實施條例後的成效不太理想,仍需要不斷作出改善。
工商及科技局建議的《未經收信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信息條例草案》法例,立法遏止濫發電子信息,並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建議規管只限於商業性質的電子信息,豁免由專人致電的推銷行,讓正常及合法的市場促銷活動繼續進行。 並建議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規管濫發電子信息。《條例草案》將訂明適用於境外行為,只要任何商業電子信息有「香港聯繫」,該信息便需要遵守《條例草案》的規定。不過本港需與海外執法機關的商議合作,並向海外的濫發信息人士傳達明確信息。
「選擇不接收」機制可為企業提供推廣產品的空間,促進中小型企業的發展,而接收信息者,也有機會先閱覽宣傳資料,才決定是否繼續接收更多信息。
為改善「選擇不接收」機制中的不足之處,即商業電子信息的收信人,須向不同發信人要求停止接收信息。該局建議設立「不收信息名冊」,支援「選擇不接收」機制。「不收信息名冊」是指任何電子地址載列於名冊內,其法定效力即等同已向所有電子促銷商提出要求,停止再把任何商業電子信息發送至該電子地址。
電訊管理局將成為執行機關,調查將按投訴進行,證實受影響的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向違例發放信息的人索償,申索時效期限為6年;違反規定的商戶,最高可判罰10萬元,如果繼續干犯,則每天罰款1,000元。市民可透過郵寄傳真及電郵向工商及科技局遞交意見,截止諮詢日期為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