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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談《基本法》

出自香港新聞網 - 樹仁新傳系學生實習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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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談《基本法》--075076錢瑋琪 Chin Wai Ki 2007年12月18日 (二) 18:16 (UTC)

今天,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大律師,於樹仁大學新傳系週會上簡介《基本法》以及於《基本法》內的「一國兩制」與「高度自治」的涵意。

《基本法》簡介

於1984年中英兩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方式,五十年不變。

「一國兩制」的涵意

譚解釋「一國兩制」表示中國擁有香港的主權,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之地,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則是最高的權力機關。香港需在中央授權下按《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並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力,中央與香港是屬於授權與被授權、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而中央亦需在香港體現主權,如香港所訂立的法律需要向中央備案、《基本法》的最終解釋及修改權於中央,以及外交事務由中央管理等。

「高度自治」的涵意

譚解釋「高度自治」是指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的行政、立法機關;保持香港本身的普通法體制。社會、經濟、行政、立法、司法制度及政策均能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度,但必須以《基本法》作為最後依據。而在香港,居民毋須服兵役,不用付軍餉,駐軍亦需遵守香港的法律。 另外,譚表示從沒地方如香港能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自行由地方制訂有關保衛國土的律法;這樣一來是避免大陸與香港的傳釋有所不同,二來是為了讓香港人安心。她亦補充「高度自治」並不代表港人有完全的行政管理權,而只是在比較上有較高的自主度。

最後,她提到有關普選的問題,她表示普選的實行必須要循序漸進,不能只是單單探討民意,還有三個重要方面需要探討﹕一) 是否合符《基本法》、二) 是否合符行政長官的行政方針、三) 是否合符人大於國家施政方針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