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宇署證實發展商九龍倉旗下的銅鑼灣時代廣場違反土地契約,違規把公眾用地出租牟利,又禁止公眾在商場內的公共空間憩息。民主黨昨日就事件約見屋宇署長及地政總署署長,促請收回時代廣場違規出租所賺取的利潤。
議員質疑事件涉及商業利益
民主黨質疑時代廣場在機構申請用地當中有涉及商業利益之嫌。主席何俊仁表示:「如證實業主非法推廣業務,政府有責任追討所賺取的租金收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永達亦批評時代廣場濫用管理權:「(時代廣場)大多數只接納商業機構申請用地,而否決其他機構」。他質疑此舉違反公用契約,要求屋宇署跟進及澄清。
李永達:應設立公平制度及定立罰則
李永達促請屋宇署盡快調查時代廣場商業活動有否賺取非法利潤,亦建議政府設立公平制度,讓各類型機構均能申請時代廣場用地,及就違反公用契約定立罰則,以收阻嚇作用。
屋宇署長張孝威回應指,會按照公用條款原則處理,並指昨日已去信時代廣場,要求提供管理賬目及當中所包含的項目及費用。
「公用契約」(Deed of Dedication)於1992年由當時屋宇地政署署長代表政府與時代廣場業主簽訂,當中業主的責任、權利、有關土地的用途都受規管。主要條款包括︰(一)業主須開放用地予公眾作行人通道或靜態休閒活動之用;(二)業主在得到屋宇署的批准下有權在用地上搭建,或容許別人搭建臨時建築物作陳列或展覽之用,但不能妨礙行人通道。業主可就機構在舉行這類展覽和展示會時使用電力/水或由業主提供的相關設施和其他服務收取有關費用。
http://stu.hksyu.edu/~shuo/shuoV2/viewEntry.php?entryID=n200803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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