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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化學 電子廢物規例未達共識

出自香港新聞網 - 樹仁新傳系學生實習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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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7 15:37 045014 李楚瑩 LI, CHO YING


《2005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於昨日下午進行第十二次會議。雖然建築廢物條例現已生效,奈何談及多時的《廢物處置(醫療廢物)規例》、《廢物處置(化學廢物)規例》及《廢物處置(電子廢物)規例》仍未得到決案。

會議上有一眾政府代表出席,進一步與委員會成員就本港廢物處置條例作出審議及修訂。委員會成員對於醫務所接收醫療廢物的情況及化學廢物處置問題仍然感到很大的疑問。政府代表就醫務所在公職人員『授權』的情況下或是醫務署長『批准』的情況下讓醫務所醫生在醫務所接收醫療廢物方面,仍未作出恰當的回應。就化學廢物的問題上,政府代表葉女士表示:「根據《巴塞爾公約》,化學品的物質若足以導致危害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就足以成為化學廢物。」有委員會成員則認為有些化學品只是污染環境,但污染不一定有害。最終,會議中並未對「危險廢物」作出適當的界定,使化學廢物的規例尚未得出完整的決案。

電子廢物規例惹爭議 當審議電子廢物問題時,有委員會成員表示擔心明文規定後,政府管制二手電器市場,會引起很大爭議,而且對那些從事二手零件或電器市場的人並不保障。政府代表陳先生回應:「首先,政府的前題是管制廢物,而不是管二手物品,但物主須證明物件是可以重用的。另外,就「廢物」作出定義,即為原有者棄掉的物件。換言之,二手物件也成為廢物,就需要被管制。」他亦稱,國內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國家已經不許利用二手零件去裝造新產品,而二手零件將壓碎成碎片,當作廢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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