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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名、職稱
出自香港新聞網 - 樹仁新傳系學生實習習作
6. 人名、職稱
人名、稱謂和職位,必須反覆核實,不能出錯。如有疑問,必須求證。
6.1 人名
6.1.1 對於讀者不熟悉的外國人,如需翻譯其英文姓名,姓與名之間用間隔號「‧」分隔,並要以括號列出其英文姓名。譯名隨後在報道中出現時,提及姓氏便可。如果是讀者熟悉的外國人,則毋須用括號列出其英文姓名。
例1:美國衞生與公共服務部長邁克爾‧萊維特(Michael Leavitt)在國會聽證會上……萊維特說:……
例2:美國眾議院院長佩洛西……
例3:英國首相白高敦……
6.1.2 外國人姓名如果沒有官方譯名,一般採用新華社的譯法,亦可查閱內地的權威譯名手册,如新華通訊社譯名組編寫的《英語姓名譯名手册》(第四版),商務印書館2004年出版。如有官方譯名,按「名從主人」的原則處理,即採用其所屬國家或公司提供的官方譯名。
例1:英國首相白高敦(即Gordon Brown,不採用新華社的譯名:布朗)
例2:英國外相文禮彬(即David Miliband,不用新華社譯名:米利班德)
6.2 職稱
6.2.1 稱位的俗稱或別稱,可在標題中使用,但不應在報道中使用。例:標題:特首會見世衞秘書長 / 報道內文:行政長官曾蔭權在禮賓府會見世衞秘書長……(不用「特首」)
6.2.2 對於已離職的國家元首,如果其前屬國家已不再存在,「前」字要放在國家名之前;如果仍然存在,「前」字要放在國家名之後。
例1:前蘇聯總統戈爾巴喬夫 (錯:「蘇聯前總統戈爾巴喬夫」)
例2:美國前總統克林頓(錯:「前美國總統克林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