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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負責任(accountability)
出自香港新聞網 - 樹仁新傳系學生實習習作
7. 負責任(accountability)
7.1 對於意外中的受害者或新聞事件中的當事人及其親友,我們在採訪或拍攝時必須關注其情緒反應,體恤他們的處境,以忍耐和耐性進行採訪,避免進一步傷害他們的感情,或激發他們對新聞採訪和新聞工作者產生敵意。
7.2 我們進行採訪時應當不卑不亢,既要維護新聞自由和新聞工作者的尊嚴,亦要避免傲慢無禮。
7.3 我們要尊重個人私隱,除非涉及公眾利益,否則,不得侵犯個人私隱,也不得報道個人的私生活。
7.4 除非獲得法庭許可,我們不能報道少年法庭案件中相關的兒童和少年人的姓名、住址或學校。根據《少年犯條例》,「兒童」指未滿14歲的人,「少年人」指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就算獲得法庭許可,我們也要審慎地考慮報道後對當事人的影響,並要在系主任或指導老師的同意下,方可報道當事人的身分。
7.5 對於年滿16歲的未成年或在學疑犯、被告或被定罪者,我們在公開其身分前,要審慎地考慮對當事人的影響,並要事先獲得系主任或指導老師的同意。
7.6 我們一般不得報道罪案中未成年的受害者的身分,也不得報道性罪案中受害者的身分。
7.7 對於已被警方和廉政公署等執法部門逮捕的人,我們可以報道其身分。如果執法部門或檢控當局最後決定不予檢控,我們要作出報道,讓當事人獲得公平的對待。
7.8 報道如果出錯,我們公開承認錯誤,並盡快在適當的位置作出更正。
7.9 我們鼓勵讀者將新聞報道中的錯誤通知我們。記者收到任何出錯的投訴後,要交給總編輯或副總編輯處理。
7.10 我們要將新聞報道與廣告、公關信息分開。如果廣告或公關信息容易與新聞報道混淆,便要註明。
